中國自古以來的封建王朝都致力於加強中央集權,因為封建統治者清楚地知道,只有中央集權的王朝才能實現真正的長治久安,否則就會給國家帶來無盡的災難。無論是秦朝實行的郡縣制,漢朝的政令,元朝的行省制,還是明朝的三省制,都是這種思想的體現。但中央集權的加強必然導致地方管理運行緩慢。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明代出現了巡撫制度。
州長從臨時任命到永久職位的轉變
總督是總督和總督的統稱。最早出現在明朝洪武年間。朱元璋的皇太子朱標被任命為陜西巡撫。這個時候,總督只是被臨時派去工作。
在洪統治時期,明朝總督的官職成為常態。
“洪登基之初,就命廣西的政治使者巡察江南、浙江。又命廣西判官熊擔任大理寺秘書,在四川省與江南、浙江兩省巡撫壹起參政。貝爾在江蘇和浙江生活了大約六年。與以前的朝臣和總督不同,他在壹天結束時復職。熊還在後面。不到半年,就傳了巡撫派六個侍郎到江南等地。從此江南總督不改。”
從調速器的設置時間來看,調速器的設置經歷了壹個從非常規到常態的過程。在此期間,通常會有總督的設立,總督的設立主要分為兩類:
首先,朝廷認為朝臣和地方總督是解決地方事務的臨時措施,所以在工作完成後移交給朝廷。
第二,宦官充當政治領袖,蠱惑皇帝,罷免總督。
在天順和鄭德年間,盡管督撫經常被免職,但由於他們在聯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最終在嘉靖成為常任職位。
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各地督撫奉命留守,升官的和擔心離開的都在壹處,不準擅離職守。
從省長確立的領域來看,涉及的領域正在迅速擴大。宣德五年只有六個王子。從那以後,他們壹個接壹個地被添加。在東正教時期,在13個首席秘書,兩個首都和9個國家設立了總督。
“巡撫”之名始於正統六年,當時兵部高官王績掌管巡撫軍務,控制所有將領,到陸川辦事。景泰在2002年設立了運糧總監。此後,廣東、廣西、九邊三省繼續設置巡撫,嘉靖年間成為常態。
我們可以看到,此時的地方長官已經不再是解決突發事件的尋常職位,而已經正式成為明朝政治結構中的壹個常態職位。
第二,總督制度的特點以及兩者之間的等級關系。
州長資格和晉升制度
在明代,巡撫只是壹個官職,他的官階和俸祿是根據在職者的原有官階和俸祿來決定的。
從行長班子的構成來看,他們是能勝任這個職位的。
據《吳明太祖年表》年統計,從宣德到天順,朝臣是主要官員。正統年間,壹些地方官員開始陸續擔任此職。政府建立後,除了明末天啟、崇禎年間,地方官員占據了大部分督撫。據明朝官方數據,地方官占52%,朝臣占48%,任命為巡撫的官員約占34%,居所有官職之首。
因為明朝的最高官員是政治使節
由於巡撫的主要職責是以中央的意誌動員地方政府,為了從外部釋放巡撫,更好地威懾地方政府,從景泰四年開始,明朝規定凡是擔任巡撫職務的巡撫,都要在原有官銜的基礎上授予官銜。嘉靖年間,巡撫甚至被授予兵部尚書的軍銜,通常是兵部右侍郎。
州長的選拔和評估
按照《明史選制》的說法,王公大臣***同提拔“九臣、百官、大臣”。每三年,巡撫都要接受吏部的視察。每六年去壹次北京。
州長的下屬
起初明朝統治者並沒有規定要有兩個官員,只是有幾個官員和教規輔助日常工作。嘉靖至隆慶時期,大多數督撫都有直屬的標兵,這主要是由於增加兵部軍銜的好處。他的部下也逐漸開始有遊擊將軍、營官、指揮官等武將管理標兵,傳播命令。
明朝中期,統治者甚至可以建立自己的幕府。如嘉靖三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張靜、浙江巡撫、撫州巡撫、南麂巡撫均主持軍務。嘉靖“頒布法令,控制半個世界,廉價工作,開放政府,設立屏風,提供支持和援助。”
州長的權限及其關系
巡撫的管轄範圍不壹定和明朝壹樣。
有的省有壹個省長,有的省不止壹個省長。在明朝,很少有總督掌管兩個或更多的省份。兩省管轄的案件只有兩個,壹個是宣德時期的晉綏總督於謙,壹個是天順時期的兩廣總督葉盛。
總督的管轄範圍比總督大得多,通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壹般來說,臨時總督管轄三四個省,會隨著軍事形勢的變化而變化。明朝後期,為了應對農民起義,巡撫的管轄範圍越來越大。最大程度上,他甚至統治了明朝壹半以上的行政區域。
所以必然會有諸侯並存,所以明朝也規定了這兩個職位的高低。諸侯並存的地方,諸侯低於諸侯,服從他們的約束。比如齊遼、宣大、山西三省總督,都控制著這三個地區的總督,陜西各省總督,寧夏、甘肅、延水、雲陽四省總督。
三個。總督的職責和權力
總督的權力屬於天皇,他的職權範圍在憲章中有規定。包括行政、軍事、監察等。
其中,總督主要負責民事救濟、救濟、水利和稅收,在處理這些事務上有壹定的自主權,以及處理地方民事訴訟的權力。
總督比較註重軍事控制,除了兼任總督的,很少涉及具體的地方事務管理。
州長的另壹個重要職能是監督。
宣德年間,玄宗命各地督撫、侍郎,與巡檢員壹同巡察地方縣官。這是總督視察地方官員權力的開始。景泰四年以來,各督撫被授予督察團的憲制稱號,成為最高法院的耳目。他們有權監督地方官員。
其中,對藩王的監督也是總督的職權之壹。如果州長未能及時如實報告州長的違法行為,將被認定為瀆職。比如正統三年,湖廣總督鄭武隱瞞遼王違法行為,直接被錦衣衛下獄。同時,檢查軍事指揮官也是總督的權力之壹。
“總督的頭銜是馮憲。這不僅是地方的利弊,也就是說,朝廷的壹切大政方針都不能報道。”
這
總督領兵的實際權力可能從成化開始。當時的望嶽、大同、撫宣三省的統治者三次擊退了蒙古人對河套的入侵。評論道,“最開始公務員看著老師,領著軍隊發號施令,獎勵老師。越是開始,越是選擇舞者作為重點。妳要和強盜戰鬥,和他們戰鬥。累了再想搶,或者砍斷了就賞。”
從總督的軍事指揮來看,總督是駐軍中最高的軍政官員。因此,總督和總兵都服從節制。十年後,陜西建立了三邊將軍制。“總兵、諸侯都要下來聽聽中庸之道。”這是第壹次明確界定總督、總督和總兵之間的關系。總督可以控制副總司令及以下將領,相當於總兵的地位。後來,這成為其他地方實行的規則。
嘉靖三十四年,為有效防止日本侵略者對東南沿海的入侵,總督、總兵、地方三權分立。
“總督所謂官兵,指的是壹般的計劃;總督掌管軍務、糧食和薪水。總指揮盡全力引導,靠近戰鬥隊形。至於主管部門,則負責鎮守此地,堅守城主。”
四。監督制度的利弊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明朝總督制度的建立,在封建王朝中起到了兩個作用。
首先,巡撫的設立增加了明代國家行政機構的空文書,有效提高了政府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就政務而言,明代地方行政區劃的最高級別是政務院,通常稱為省。
在省壹級,有三個部門,即首席秘書、司法部和城市指揮部,負責行政、監督、司法和軍事事務。這三個部門相互獨立,各自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在發生重大地方事故時,三個部門必須召開聯席會議,並在采取相應行動之前征求中央政府的意見。
這種行政決策和執行的方式,在當時的通訊條件下,幾乎無法解決限制低的事務。而要求高時效的軍事問題會帶來嚴重的信息滯後危機,容易導致負面影響的擴大。
最突出的例子是閩贛交界的成化汀州、贛州之間的農民起義。起初只是小規模的暴動和反抗。後來由於兩省三省地方當局相互推諉,沒有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最終導致波及四省的大動亂。
在軍事方面,明朝在全國設立了15個指揮調度部門,處理地方軍事事務,管理地方衛生機構。與五軍中央政府壹起,形成了總司令、都統統領總旗、小旗的軍事制度。
這個系統的作用是儲存士兵,包括訓練士兵、管理荒地和人事管理,也是壹個醫療保健系統。這種體制下的近衛無權指揮軍隊進行軍事行動。
但只有總司令、副總司令、參戰將領、遊擊隊指揮官和總司令才能實施統壹行動。駐防將軍只有得到統帥的頭銜,才有帶兵作戰的權力,而這種權力必須由皇帝通過兵部授予。
明代通常在壹些重要的軍事區域設置駐防鎮,軍事結構比較完善,可以及時處理地方軍事。但這種軍事駐防在晚唐時期由於成本和規避的原因,並沒有在全國建立。因此,在沒有駐軍城鎮的省份,如果有重大的軍事情況,當地的三個部門必須向法院請示,然後等待法院來s
比如鄭德統治時期的江西王寧之亂,贛南巡撫王守仁憑借其廉價的權力和傑出的才能,依靠所轄軍隊,僅用35天就鎮壓了大規模的王寧之亂。鄭率領的平叛軍自稱大將軍,直到平定叛亂才到達南昌。如果依靠明朝的中央軍鎮壓叛亂,那麽在這三十天裏,王寧的叛亂估計已經蔓延到了長江以南,而不是被江西的王守仁扼死了。
這也是因為省與鎮之間存在等級關系,誰也無權管誰。因此,凡是涉及兩個省、兩個鎮或幾個省、鎮的事務,往往需要相互配合,及時協作。否則,由於地方利益等原因,這個問題可能無法順利解決,從而耽誤大事的發生。
比如兩廣總督的設立,就是壹個個案的產物。景泰年間“荀吳之亂”,總兵董行、吳懿推脫責任。兵部尚書於謙請翁欣、陳為兩廣總督,並在兩廣設巡撫、專責韓勇。後來,韓勇和丁酉酉被解除兩廣總督的職務。但第二年兩廣再次發生內亂,於是明朝再次任命韓雍為兩廣總督,隨後形成統治。
就管理層次而言,總督、總督的權力在三師、總兵之上。這樣,總督就可以淩駕於地方政府之上,協調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使它們按部就班地協同工作,減少相互摩擦和扯皮,以更高的效率處理地方事務。
因為督撫是皇帝任命的,是皇帝任命的,可以廉價聘用。同時也給了他壹個旗令牌,給了他殺人奪物的權力。在地方事務上,由於總督比三司官員有更多的決策權,可以進行壹些政治創新。比如周振就遭到了江南壹些官員的反對,以興利除弊。他依靠皇權的支持,頂住江南地方勢力的壓力,幹了20多年。周振的前任熊樞也被彈劾,被控越權,在皇權保護下獲救。
省長的職位雖然很高,但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所以不會導致總督反對中央的局面,就像唐朝後期的緩沖區之亂壹樣。
明朝統治者吸取過去的歷史經驗,在建立權力機構和官職方面采取了壹整套制衡措施。制衡原則不僅落實在機構和官職的設置上,也落實在官員的任命上。如果回避制度要求官員離開家鄉,父親、兒子、兄弟就不允許在同壹個衙門工作。唐朝的緩沖區,大大避免了兄弟父子的死亡,明朝緊隨其後。
同時,統治者與其他機構官員之間的權力劃分表明統治者的權力受到限制。檢查員的每壹項活動都受到檢查員的監督和制約。此外,總督、總督和總兵在軍事上也相互制約。總督的職責是指揮調度,總督的職責是提供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總兵的職責是帶兵作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職責,這樣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壹人壟斷。
在經濟方面,總督和布政司也互相制約。省長沒有在壹個省征稅的唯壹權力。唐軍區“有地、有民、有兵、有財。”此外,他們還擔任檢察官,如觀察處置的特使,並經常擔任縣令,掌握地方行政權力。但是,他們沒有足夠的監督權來制衡他們。
此外,在唐代,只有15個inspe
對於壹個統壹的中央集權國家來說,如何有效地控制武將是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關系到國家的穩定與否。唐朝不僅擁有大量軍隊,還擁有地方財權和行政權,最終導致軍區分離,國家解體。
宋朝雖然吸取了唐朝的教訓,但還是對我軍使者進行了權力劃分,實行軍地分離政策。雖然避免了重蹈唐朝割據、王朝覆滅的覆轍,但也極大地犧牲了國家的軍事實力,最終被蒙元所滅。
朱元璋推翻蒙元統治後,考慮到蒙元尚未被徹底消滅,對明朝已是威脅的現實,將北部邊境劃定為九個軍事要塞區,,史稱“九邊鎮”,並以龔等人為將軍,與塞爾維亞諸侯***同鎮守邊境。
其他軍事遺址也是如此,那裏的武將雖然遠離唐朝的緩沖地帶,但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力,並經常利用手中的權力破壞明朝的正常制度。比如明初的軍車制度,就是軍事制度和防禦制度的基礎。鎮守全國的中國官兵,以私兵、占地等手段,破壞了朱元璋建立的魏制基礎。
在宣德和鄭桐年間,地方長官的主要任務是處理武將的私人士兵和占領土地。英宗年間,內燃機車由兵部侍郎隸屬甘肅省軍務。這是“對那些占用荒地的人進行審計,發現它占用了600多公頃土地。”
至於困擾歷代王朝的土地兼並問題,也是明朝統治者最重要的工作。不像武將占荒地,面對的是以文官為代表的官僚階層。但作為既得利益集團,這項工作大部分時間開展得並不理想。直到萬歷時期,張才才開始實施鞭刑。相關監管人員做實物工作,將2.8億畝隱性納稅耕地納入明產清查。
第三,王侯的建立與君主集權密切相關。
巡撫制度是明朝在高度集權的君主制度下,為調節中央與地方關系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總督制度必然會有壹些封建制度不可避免的弊端。
因為總督的權力屬於皇權。所以,總督的權力乃至生命安全都取決於皇帝的好惡。當皇帝信任他們的臣子時,大臣們可以發揮他們的才能,做出壹些成績。例如,明代的金融專家周振,受到唐玄宗的信任,擔任江南總督長達20多年。
但他們壹旦失去皇帝的寵信,輕的會離職,重的可能會遭遇滅頂之災。在金笳統治期間,他擔任陜西的三邊總督。起初,世宗相信了他。為了回報妳的好意,他提出了壹個驅逐囚犯的計劃。起初,世宗非常欣賞曾的計策,但後來,權臣嚴嵩為了打擊政敵,誣陷曾謊報兵役,侵吞軍餉,使得世宗直接改變了對曾的態度。曾總督終於立下了赫赫戰功。
結論
明代巡撫制度的建立,可以說是明代的壹種嘗試。當時是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原有的三分地方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但這壹嘗試無疑填補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政治體系後,朱元璋加強了中央集權。
雖然受到封建制度的影響,但帝國的主觀性也有壹些弊端。但總的來說,三省地方行政體制下的總督制度改變了權力分散、不統壹的弊端,強化了行政系統,提高了地方行政機構在處理地方事務中的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