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條件,對於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的,可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以此起訴離婚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認定為證據的材料必須具備以下三種特性:
1、客觀真實性;
2、關聯性;
3、合法性。
與他人的曖昧聊天記錄若是符合以上三種特性,原則上可以作為離婚時的證據使用。若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話,原則上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