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壹章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第壹百壹十五條 :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財經紀律指在財政和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財經工作中的具體體現。總結歸納起來大概就是以下幾個方面:
1、不準搞計劃外基本建設,特別是不準亂搞"樓、堂、館、所"。
2、不準偽造憑證、報表和篡改會計數字。
3、不準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亂擠成本、費用。
4、不準用生產經營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
5、不準擠占、挪用、截留、拖欠應當上繳的利潤、稅金和其他款項。
6、不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資財。
7、不準濫發獎金、津貼、加班費、福利或實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
8、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套取現金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9、不準轉移、分散、隱瞞和私分公***財物和獎金不準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鋪張浪費和揮霍國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