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脅迫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脅迫、侮辱、暴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屢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做法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夠並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