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原告、被告雙方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都拒不到庭時,也可以缺席判決。
6、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按照法律規定,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壹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二、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壹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法院開庭審理時,有壹方當事人缺席,法院可以對缺席判決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法院是可以在壹方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做出裁決的。缺席審判的法律效力對席判決壹樣,缺席的當事人都要接受。
由於壹方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參與庭審質證、陳述與辯論等訴訟活動,從壹定意義上來說,缺席判決實際是對未到庭壹方當事人的懲罰。因此,只有出現法定情形時才能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的適用對象不限於被告,申請撤訴而未或準許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但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原告或者相當於原告地位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