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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燃氣安全監管,保障人身、財產和公***安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燃氣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全市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區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燃氣主管部門”)統籌負責轄區內燃氣安全監管工作。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第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下列燃氣安全監管工作: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按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相應的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運輸及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運輸燃氣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公安機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對危害公***安全的非法存儲、銷售燃氣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依法應當經消防安全許可的燃氣經營、使用場所的監督檢查;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授權實施燃氣安全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燃氣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氣充裝環節的安全監察,以及對鋼瓶的充裝、檢驗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流通領域燃氣器具以及附件產品的質量違法行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接受燃氣主管部門的指導,按照規定協助燃氣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管;負責日常巡查、宣傳,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依照規定程序報告。鎮(街道)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燃氣安全有關工作。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為鎮(街道)配齊燃氣安全專職人員,並提供業務培訓和經費保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市、區燃氣主管部門燃氣安全監管職責分工予以明確並公布;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區有關行政部門及鎮(街道)的燃氣安全監管職責予以明確並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根據前款作出相關規定並公布。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監管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燃氣安全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組織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安監、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監、市場監管、商務、經信、環保等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燃氣安全專項檢查。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安監、交通、公安消防、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安全演練,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按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第七條 燃氣經營和供應實行許可證制度。

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經營、管道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設立許可以及停止供氣、遷址、更換氣種、改動設施等相關審批。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燃氣經營行為。第八條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條件,並通過具備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的安全驗收評價。

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向區燃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第九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區燃氣主管部門對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進行年審時,應當征求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的鎮(街道)的意見。第十條 強化和落實燃氣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

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季度壹次,通過書面、短信、電話、現場演示等方式,向燃氣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提醒用戶註意安全使用燃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