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利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壹、哪些情況下要對實施詐騙的從重處罰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