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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跑路收不到房租的房東可以趕走租客嗎?

房東把房子租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然後,中介公司以低價將房子轉租給承租人,每次收取承租人壹年多的租金,然後帶著錢逃跑。未能收到租金的房東迫使房客離開出租房屋。在支付了壹年多的租金,但無法入住後,氣憤的房客將房東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出租人應賠償承租人預付租金和利息。

中間人逃跑了,房東把房客趕了出去

何巧玲(化名)湖南邵陽人。幾年前,她在長沙市天心區竹塘西路買了壹棟房子。由於暫時無法聯系,她授權女兒劉雪梅(化名)於2020年5月15日與長沙宜居名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居名社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意何巧玲將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給宜居名社公司,月租1700元,何巧玲授權易居經營其房屋,包括但不限於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易居將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簽訂之日,易居支付租金1700元,房屋押金1700元,***計3400元。

同月21日,何巧玲出具委托書,委托易居全權處理該房屋。代理權限包括但不限於裝修、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代表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委托期限為3年以上,從2020年5月24日至2023年9月7日。

23歲的湖南郴州人肖思遠(化名)剛開始在長沙工作時,就急於租房。他看中了何巧玲的房子裏的許多出租信息。

肖思源與易居洽談房租時,易居工作人員表示,月租金可能會比市場價格略低,但必須壹次性支付壹年以上。經過壹番討價還價,雙方最終將月租金定為1150元。經過價格比較,價格遠低於同壹地區的租金,所以小思源承諾壹次性支付13個月的租金。

2020年5月25日,易居與蕭思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屋所有人為何巧玲、劉雪梅。易居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1 8月27日將該房屋租賃給肖思源,租賃期限為每月1150元。如肖思源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轉租或裝修房屋,易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小思源向易居支付定金1000元,13個月租金14950元,***計15950元。隨後,拿到房子鑰匙的肖思遠搬進了房子。

2020年6月24日,易居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但劉雪梅沒有收到租金。在接下來的幾天裏,劉雪梅通過電話聯系了E-House,但她無法取得聯系。當劉雪梅來到E-House的位置時,她發現公司早就空了。

“中介跑掉了。幸好房子還在。既然我還沒有收到房租,我就把房子收回。”劉雪梅隨後來到出租的房子,向蕭思源解釋了情況,並要求蕭思源騰出房子。肖思源拿出租賃合同,告訴劉雪梅,他壹次性交13個月,不同意搬出房子。

在接下來的壹段時間裏,劉雪梅切斷了電源,並發布了強制拆遷協議,要求蕭思源在壹周內搬出出租房屋。隨後,雙方通過法律程序向易居追討損失。最後,肖思遠不得不於2020年9月12日搬出租房。

誰應該通過訴諸法律對爭議負責

房東明確授權中介人照看房子。他向中介支付了13個月的租金,並在入住不到4個月後被房東趕出了房子。蕭思遠越來越生氣。2021 1月4日,壹份請願書將何巧玲和劉雪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命令兩名被告賠償他損失的10925元房租。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何巧玲、劉雪梅辯稱,他們與易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每月只收到1700元租金和1700元押金,***計3400元。在沒有進壹步租金的情況下,他們於2020年8月23日自動終止了與易居的合同;此外,在與肖思源多次協商後,未能要求他代表易居支付未付租金,易居與肖思源之間的轉租合同應終止。作為房屋的所有者,他們有權收回房屋;至於小思源的損失,何巧玲和劉雪梅認為易居應該承擔損失。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肖思源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壹次性支付了13個月的租金,並已履行了支付全部租金的合同義務。被告何巧玲單方面要求原告肖思源騰出該房屋,這是合同的單方面終止,並非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易居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原因,因此,被告何巧玲對原告肖思源支付租金10925元及預付利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原告肖思遠主張被告劉雪梅應當***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62條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委托人名義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具有效力。由於被告劉雪梅是被告何巧玲的代理人,上述賠償責任由被告何巧玲承擔。

法院還認為,被告何巧玲在承擔本案責任後,可以向易居主張另壹項權利。

據此,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何巧玲賠償原告肖思源預付租金及利息10925元。

何巧玲不服壹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