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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山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解讀。

壹、出臺背景

針對近年來我省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挑戰,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廳聯合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印發了《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22〕74號)。

二、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包括六個部分:

(壹)總則:主要明確了《監管辦法》的指導思想、適用範圍、預售資金的概念和部門職責。

(二)監管銀行及賬戶:主要規定了監管銀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並對監管銀行的定義和相關要求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和監管賬戶設立提出明確要求。

(三)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主要規定了預售資金收存的流程及購房人繳款方式。明確預售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對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確定方式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監管資金的使用方式及要求,對按照工程形象進度明確了每個階段重點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監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負債情況適當調整重點監管資金留存比例;明確了監管資金撥付流程。

(四)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主要規定了預售資金解除監管的條件和流程。

(五)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罰則。

(六)附則:主要規定了《監管辦法》的實施時間。

?三、亮點內容

(壹)招標確定監管銀行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服務、經營等情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建立監管銀行名錄。監管部門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定期淘汰未履行或無法承擔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二)按預售許可設立監管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壹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壹個賬戶的原則開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名稱和賬號要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三)預售資金分為重點和非重點監管資金

將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由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四)明確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1.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壹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2.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壹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3.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4.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5.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6.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7.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五)按照動態考核適當調整撥付節點

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山西數字房產系統及時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以此為根據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六)明確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