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壹般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