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短信平臺 - 有沒有關於"蘇州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

有沒有關於"蘇州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

蘇建安監[2006]第2號

2006年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工作意見

市區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建設單位、駐蘇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2006年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市建設局黨組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為工作依據,以預防和遏制重大傷亡事故為目標,以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及推進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為工作重點,以三類人員考核記分及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考評測定為手段,不斷加強基礎工作,強化安全監督管理,著力解決事故多發環節的突出問題,督促企業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努力實現施工生產安全。

壹、工作目標

1、安全防護達標率100%,優良率50%,其中市政基礎設施為30%,拆除工程為10%;

2、創建市級文明工地20個,其中市政工地2個;省級文明工地6個,其中市政文明工地1個;

3、工傷事故死亡率≤0.1‰,重傷率≤0.3‰,百億元產值死亡率<2.7;

4、全年杜絕三級以上重大傷亡事故,控制四級傷亡事故,減少壹般事故。

二、主要措施

1、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構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

2006年,我站將根據當前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把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構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作為強化安全生產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壹是要在認真分析市建設局年初下達的責任目標的基礎上,根據中心城區主要建築施工企業建安產值大小、去年安全業績的情況,將責任目標細化分解到各企業,通過與各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予以明確。通過簽訂安全生產預控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具體任務,增強責任感;二是要進壹步規範中心城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考核工作。要改變以往簽約後考核不夠的做法,積極探索建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制定《中心城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辦法》,細化考核內容,通過半年壹考核年終匯總的辦法,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位、考核兌現,對目標完成好的企業予以表彰,對目標未能完成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並發出警告書,次年列入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三是建立安全生產形勢季度分析會制度,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計劃、方案、措施,及時向施工企業發出預警,督促施工企業對下階段工作作出調整和完善,控制和減少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確保各項控制指標的落實。

2、強化三類人員監管工作、提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2006年我站將認真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繼續做好新辦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工作和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工作,明確三類人員未考核合格不得任職的制度(項目經理未考核合格不得參加投標,安全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不得上崗)。認真貫徹執行《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管理辦法》,對三類人員開展動態管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予以記分和強制培訓。通過培訓,進壹步提高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3、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2006年,我站將根據不同階段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紮實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壹是針對安監站監管力量缺乏的現狀,為提高監管效率,要實現檢查模式的轉變:(1)是檢查重點的轉變。以建立安全生產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為抓手,各科日常檢查的重點從普查逐步轉變到查名單上的企業和有重大危險源的項目,努力推行差別化管理(差的企業重點查,好的企業在文明工地、評優等方面予以免檢等政策傾斜)。名單上的企業鎖定在2005年發生事故的、上季度或上年檢查有不合格項目的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善的施工企業。重大危險源是指施工單位根據《蘇州中心城區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申報制度管理規定》在項目安全報監時所填報的內容;(2)是檢查範圍的轉變。從主要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實物質量,轉變到既查實物質量又要加強對企業安保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情況的檢查;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從僅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轉變到不僅查施工單位、還要查建設、勘察、監理等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根據《導則》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要求,2006年上半年擬對監理單位開展壹次安全生產行為的專項檢查,以提高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範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二是認真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考評測定工作,充分發揮費率的調節作用,同時繼續開展季度安全大檢查,督促企業自覺搞好安全生產;三是為落實安全生產施工企業負責制,建立企業自查月報制度。每月五日前施工企業必須向安監站申報上個月安全生產自查自糾情況;四是根據市局的統壹部署,穩步推進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培育安全中介機構,根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在壹二級企業中先行開展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評定的試點。通過以點帶面,促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五是制定《蘇州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程序。施工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搶險救援組織,貯備必要的搶險物質,最大限度地減少因自然災害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同時建立中心城區施工企業手機短信群發系統,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六是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逐步推行電子監控系統,用科技的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七是從嚴處罰。檢查中發現隱患,要責成施工單位落實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堅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四級以上重大責任事故,建議局相關職能部門對事故單位根據事故類別和責任,分別采取停止投標、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資質的處理,對事故責任人采取相應的職業資格處理,以此真正實現現場和市場的聯動。

4、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深化文明工地創建工作

2006年,我站將根據市局“規範參建各方的安全行為、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有效投入”的整治內容,根據中心城區安全生產的特點,制定相應措施,努力實現專項整治目標的實現;其次,要把專項整治與文明工地創建工作結合起來。凡是專項整治動作遲緩、措施不達標的,取消文明工地的申報資格;另外要積極樹立樣板工地,適時召開現場會,通過以點帶面,努力提高中心城區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水平。在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方面,要進壹步貫徹執行《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參評文明工地的項目,其施工用電要率先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新要求,不符合的壹票否決; 2006年新開工工地不得搭設裝配式水泥活動房作為民工宿舍。

5、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壹是通過“安全生產月”等活動,采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及《蘇州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壹步增強建設參與各方的法律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註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二是06年春節後繼續舉辦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培訓班,重點講授《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管理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以及新近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範,同時進行06年建築施工專項整治的動員;三是為推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組織《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

6、加強安監機構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壹是擬制定《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安全監督工作程序》,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內容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檔案等方面作出規定,規範監督程序,明確監督責任;二要繼續完善蘇州工程建設網“安全監督管理系統”,進壹步實現電子化辦公、提高辦公效率,同時充分發揮網絡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在工程建設網上予以公示和曝光,迫使企業高度重視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三是加強監督人員和執法教育隊成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督執法水平。采取“走出去、請進來”和“集中培訓、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技術培訓。2006年擬請有關方面的專家舉辦技術講座1—2期,及時宣貫新技術新標準;四是加強隊伍建設,調整和充實執法教育隊,使之更好地發揮協管作用;五是加強對太湖度假區安監分站的業務指導,促使其工作逐步走上正常軌道。

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

二OO六年壹月二十日

-------------------------------------------------

蘇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時間:2004-7-21 點擊:301

--------------------------------------------------------------------------------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蘇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楊衛澤

二○○四年七月壹日

第壹條為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水利(水務)設施、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和非家庭建築裝飾等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及相關裝卸活動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噪聲排放標準,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市城市市區內,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建築施工活動和建築施工的裝卸活動,以及對進行上述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因從事建築施工職業工作而受到噪聲汙染的勞動防護,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和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違法行為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對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造成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築施工噪聲汙染投訴電話等投訴途徑,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處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的業主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的業主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合理確定建設工期,提出施工期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方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有企業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建立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專(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施工現場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開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施工場地排汙申報登記手續:

(壹)領取《建築施工場地排汙申報登記表》等申報材料;

(二)按照申報要求填寫《建築施工場地排汙申報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隨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關附件,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並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齊全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告知施工單位。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施工工地顯著位置懸掛《建築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牌,載明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築施工汙染防治措施和聯系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實施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妥善安排作業時間。

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

施工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汙染的落後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

第十三條提倡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聲的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新型建築材料。

第十四條鼓勵施工單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蘇州市區及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內,建築施工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條城市市區內,施工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噪聲排放標準。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依法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施工單位繳納的超標準排汙費可計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確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間裝卸建築材料、土石方和建築廢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當地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夜間作業證明。

醫院、養老機構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的建築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程進度,減少夜間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確需夜間作業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夜間作業申請和方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2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出具夜間作業證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間作業證明的書面通知。

施工單位夜間施工應當確定合理的作業時間。連續運輸、澆灌混凝土的夜間作業,壹般壹次不得超過2個晝夜。裝卸其他建築材料、土石方和建築廢料不得超過當日24點。

第十八條實施夜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於夜間作業2日前將準予夜間作業證明懸掛於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高考”、“中考”前15日內及考試期間等特殊期間,禁止壹切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夜間作業。

“高考”、“中考”考試期間,考場所在單位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的建築場地,晝間停止壹切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土石方和建築廢料的運輸道路或者行駛區域。

重點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階段,確因運輸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裝卸車輛的晝間通行證。

第二十壹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管轄範圍內施工單位排放的建築施工噪聲進行檢查、監測。被檢查的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結束,被檢查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員和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罰。

施工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表彰獎勵的信息,記入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無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未建立建築施工汙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未在建築施工工地顯著位置懸掛載明規定事項的《建築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牌的。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壹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產生噪聲汙染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噪聲汙染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單位在禁止施工期間和範圍內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持夜間作業證明擅自夜間施工,或者夜間作業超過規定時限,或者在特殊期間實施夜間施工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未盡公告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妨礙、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受理的施工單位的申請,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處理的,或者未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單位辦理結果的,視為同意,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到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所稱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高考”是指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壹考試;“中考”是指高中段學校招生統壹考試。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蘇州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04-1-1 點擊:478

--------------------------------------------------------------------------------

蘇州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築裝飾裝修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建築施工,以及對建築施工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市、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和相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市區的建築施工安全具體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市、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和相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的建築施工安全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和建築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並根據建築施工特點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和救援網絡。

第二章 壹般規定

第六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安全生產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確保建築施工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把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並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範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施工。

未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單位把工程項目發包給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同時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總責。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依法明確相關的安全責任;安全責任協議不明確的,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封閉管理,圍擋、圍欄應符合有關要求;

(二)落實粉塵、噪聲、振動、廢水以及固體廢物等汙染的防治措施,減少其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規範的安全生產警示標誌,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四)分開設置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生活區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腳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場的地面應當作硬化處理,設置排水設施。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或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責任:

(壹)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施工;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

(二)應當根據建築工程項目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費。安全技術防護措施費在工程施工招標中應當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圍欄。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地下管線資料,組織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

(四)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工期定額,確定合理工期,不得幹擾施工單位正常的施工活動。

(五)不得指令施工單位購買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理單位或安全中介機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實行全過程監控。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承接工程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築安全生產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責任制度。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經理對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具體負責;專業安全員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應當依法與施工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為施工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

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與其企業規模和建築施工能力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並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性,為每個工程項目配備足額的專業安全員。

專業安全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重大重要建築工程,應當進行施工安全的可行性預評估。可行性預評估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及施工現場的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並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