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時間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房屋的交付時間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約定明確的壹項條款。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房屋交付時間的具體規定,因為合同的履行時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項,何時交房只能由合同約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約定交付時間。所以,具體的交付時間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問題,而是協商約定的問題。當然,法律對於房屋的交付標準是有規定的,即必須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新房應該怎麽收房?
1、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時限壹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壹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2、驗收。
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壹壹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進行核驗。
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3、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該法規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商不提供的,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商品住宅售出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註意事項。
4、簽署房屋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準,再簽署房屋交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