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壹。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所做的壹系列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開庭審理前的準備丁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核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並與分離。
③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