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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前有哪些準備工作

開庭前,為了保證案件審理順利進行,當事人需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壹。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所做的壹系列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開庭審理前的準備丁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核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並與分離。

③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