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短信能作為起訴證據。手機接收到的短信,不要刪除,在手機中和手機存儲卡當中保存。同時,如果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的時候,還要把手機這個原始載體帶著,把手機壹起交給法院。還要把手機短信截屏,打印成照片,交給法院留存備案和當庭質證。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經過公證摘錄成為書面文字,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因為向公證處繳納公證費之後,公證處會對於手機品牌,型號以及內容進行公證,這種情況下,公證處作出的公證書,對於法院來講是比較有公信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