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6分,罰200元,壹般在13天左右會收到短信通知。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2013年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將實施。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3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擴展資料:
闖紅燈違法行為是依據代碼為1625的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罰款標準200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