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則是對企業壞賬或個人欠款進行補救的民事行為。催收的雙方為債權方和債務方。如果債務方無力或無心償還債務,催收方通過壹些民事方法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
催收違法行為有以下幾條:
1、辱罵他人;
2、拘禁,別人欠債不還時,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觸犯非法拘禁罪;
3、肢體沖突,催收壹般都是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當發現對方發生肢體沖突的情形,要盡量避開;
4、變賣客戶的財產,收取客戶的現金;
5、未經允許進入客戶的家中;
6、散播客戶的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第十條
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