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送達期限是30日。
現行(截至2022年5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需要註意的是,此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日,所以在2022年1月1日以前公告送達均是以60日為期限的。
原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上述公告送達期限會對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再審有影響,如果公告送達的是壹審判決書、裁定書,則自送達生效後十五日內,當事人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如果公告送達的是二審判決書、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壹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