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的傳票是以什麽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托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托送達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壹種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即直接交給被告,而被告拒不簽收的情況下,將傳票留在被依據,即視為已經送達。
5、轉交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以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所行政部門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又叫擬制送達。指在報紙或其它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效果的送達方式。
二、法院送達傳票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送達有很多種方式,如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如果確實找不到人的,則會公告送達。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也就是說,如果確實無法送達,則法院會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則會開庭,如果妳不到則會缺席審判,壹樣會作出判決的。
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傳票這種送達方式,這是由於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省事才用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在領取過程中當事人還得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其實這還是直接送達。當事人不簽字還是適用於留置送達壹樣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
送達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