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查學生手機判幾年如下:
老師看學生手機涉嫌侵犯學生隱私權。在壹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教師不應有權查看學生手機記錄。
如果是老師暫時沒收然後放假歸還,不違法,這是老師對於學生學習的管理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