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章行為不扣分不罰款的,分為兩種情形,壹種是當地擬進行專項整治,但是在某個時間段屬於教育階段,發送短信明示提醒註意,不會要求車主接受處罰之類,這種短信或通知,只是盡到提醒義務,車主謹記以後不要再犯,不用去交警大隊處理。另壹種是雖然違反交通安全法,但是違法行為輕微,只是警告不扣分不罰款,但是短信通知會要求去交警大隊接受處理,此類違章和其他違章壹樣,都要攜帶違章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身份證,到相應的違章處理窗口開具正式的違章處罰單,然後簽名確認即可。
壹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壹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處罰壹般程序: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采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壹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對違法行為人單處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的,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