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短信內容具有法律效益。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