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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妳好,

壹、刑法對於電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認定

其中《規定》(二)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的詐騙犯罪,是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劵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計九類詐騙案件。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壹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司法解釋中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規定

關於《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因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12月18日頒布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於個人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分別定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和20萬元以上”。對於單位犯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和詐騙數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分別適用量刑。該司法解釋中確定的詐騙罪量刑數額標準,壹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所取代。(以下簡稱聯合司法解釋)在1997年刑法實施後至今,隨著經濟和社會形勢的變遷,《刑法》又陸續進行了多次修訂。同時各種新型的詐騙活動猖獗,特別是利用電信、互聯網、銀行卡等相結合的詐騙團夥案件增多,此類案件涉及受害人眾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國界的現象,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新的形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臺了上述聯合司法解釋。

聯合司法解釋中第壹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該聯合司法解釋還例舉了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等5種依法“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