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有什麽依據呢?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壹種,已被我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三大訴訟法所確認。短信,微信數據已作為壹種經常性的證據出現在法庭上,電子證據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個特點,才會被法庭認可采納。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常見的是由於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無法證實,導致電子數據未被確認。
壹、電子數據真偽證實
從對證據的證明標準來說,三大訴訟中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高,要求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最低,要求具有高度概然性,也就是俗話說的十有八九。舉個例子,甲車將乙撞死,甲車上有甲壹,甲二兩人,甲壹承認開車撞人,再無其他證據,在甲壹構成犯罪的證據上,證據不足,不能排除甲二開車撞人的合理懷疑,因此,偵查機關應繼續偵查。在民事上則證據基本達到了要求。因此,在實際生活中,民事審判中錯判的比例比較高。所以我就從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辦理中電子取證以及法庭質證中的常見問題來談壹下電子證據如何證實真偽,民事案件也參照辦理,確保電子證據真偽。
二、如何向法院提交電子數據,在法庭上質證
通過存儲介質,攝錄方法保存的證據,應將電子證據拍照後提交法庭,拍照內容要完整,並對照片內容和證明事項作以詳細說明壹並提交。在法庭質證時,應出示手機等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攝錄的攝錄設備等,在法庭質證時,輸入用戶名登錄後依次展示,質證。曾經有這麽壹個案子,當事人否認電話號碼系他本人,法官當庭撥打後,隨後他的電話響了,相應證據被依法確認。
三、生活中如何提高證據意識
現實生活中,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比較常見,大家在生活中要切實提高證據意識,要有意識地將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及時保存,尤其是要有目的誘導對方將借款、欠款、承諾還款等意思明確表達出來,在打款過程中,要備註款項用途,比如還某某欠款,向某某借款,壹旦發生糾紛,便有證據在手,不怕對方賴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