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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服務水平,建設宜業、宜居、宜樂、宜遊的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和四川省區域中心城市,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區域實施城市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等公***事務和秩序實施管理、服務的活動。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綠色發展、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城市管理目標,明晰城市管理事權,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互通、資源***享、考核評價、經費保障、應急處突、責任追究等機制,形成管理、服務和執法工作合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監督檢查權,其權責清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處罰權,整合城市管理服務隊伍,落實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以及轄區內單位參與城市管理和服務。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動員社區(村)成員參與城市管理和服務,落實基層自治責任,改善人居環境。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報告。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可以通過誌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城市管理,有權對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對城市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城市管理規範第七條 各類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法定手續,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

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建設屬於違法建設,包括下列情形:

(壹)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建設。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的快速發現、快速報告責任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等有權查處的行政機關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的快速查處機制。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查處的行政機關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相關報告、舉報後壹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查證屬實的,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或者自行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拆除等措施。第九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核實等制度,對違法建設工程,在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予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對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查處的行政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場施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與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建立行政執法協助機制,制定制止違法建設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