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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催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催收違法行為:

壹、辱罵他人

辱罵行為從而引起肢體沖突是常見的,所以在催收過程中,雙方盡量態度平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講道理。禁止罵人。

二、拘禁

有不少人還存在欠債還錢,天經定義的觀念,從而當別人欠債不還時,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觸犯非法拘禁罪。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絕不允許用非法的方式來保護。

三、肢體沖突

催收壹般都是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當發現對方發生肢體沖突的情形,要盡量避開。若沒有辦法避開,進行適當的正當防衛,後續交由警方來處理。無正當理由,催收員行使暴力還是客戶行使暴力,都是違法的。

四、變賣客戶的財產,收取客戶的現金

在催收的過程中,無論是拖車還是收取客戶的財產,任何具有壹定經濟價值的東西都需要向公司進行報備,等待客戶協商處置的方案落實。未經客戶同意,不得隨意處置財產。私自收取客戶現金不入賬,可能會引發職務犯罪。變賣客戶財產,收取客戶現金的行為也是禁止的。

五、未經允許進入客戶的家中

憲法保護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的生活場所,催收員上門催收進入客戶家中要得到許可,避免侵犯他人住宅。強行闖入可能會觸犯法律也有可能引發財產的糾紛。

六、散播客戶的信息

客戶的信息屬於隱私,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散播客戶的信息,侵犯了客戶的隱私權,這種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壹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擴展資料:

催收則是對企業壞賬或個人欠款進行補救的民事行為。催收的雙方為債權方和債務方。如果債務方無力或無心償還債務,催收方通過壹些民事方法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催收的目標是”壞賬“ ?,企業或個人無法收回壞賬或欠款時,就催生了催收這個行業。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