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資金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壹年,查封的期限不超過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展期限屆滿。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2、法院民事執行中扣押、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限為扣押、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展期限屆滿。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被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效力消滅。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① 查封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②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其債權的; 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變賣、變賣,申請執行人與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的;債務已經清償; ④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⑤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以登記方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4、壹般凍結的原因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國家機關有權向銀行出具相關公函,以及客戶在銀行辦理部分業務,如保函(簽訂協議)與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