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種說法就是:網店商品展示行為是要約,生成訂單並付款是壹項承諾,那麽合同已經成立,買受人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網店商品展示行為是要約邀請,生成訂單並付款是要約,商家同意發貨才是承諾,在這之前,合同尚未成立,買受人不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
壹、幾家網店的相關條款及說明
(壹)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
1、唯品會:您通過本網站下達了訂單後,僅表示系統接收到了您下單的訂單,只有唯品會將訂單上的商品向您發出時,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才成立。而且,如果您在壹份訂單裏訂購了多種商品並且唯品會只給您發出了部分商品時,您與唯品會之間僅僅就唯品會已經發出的那壹部分商品成立買賣合同。(/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footer_claim?ie=UTF8&nodeId=200347160)
(二)未明確性質的格式條款
1、淘寶網:鑒於淘寶網提供的信息發布服務屬於電子公告牌(BBS)性質,淘寶網上的店鋪、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店鋪名稱、公司名稱、聯系人及聯絡信息、產品的描述和說明、相關圖片、視頻等)由用戶自行提供並上傳,由用戶對其提供並上傳的信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淘寶網服務提供者對此另有約定的,將在相關的協議或其他法律文本中與您進行明確。
(三)說明
根據上述(壹)的格式條款,在商家未確認發貨或清單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根據上述(二)的格式條款,則需要具體判斷商品信息是否構成要約。
二、裁判觀點
(壹)亞馬遜案例
1、合同成立的觀點
對於亞馬遜的要約邀請格式條款,亞馬遜網站對此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但從亞馬遜網站註冊環節看,世紀卓越公司並未要求註冊用戶必須閱讀並同意其“使用條件”;並且從頁面展示看,“使用條件”的相關鏈接位於網站最下端,且需點擊鏈接始能查看,不易被消費者辨識;從檢查訂單環節看,世紀卓越公司以加粗的字體顯示產品型號、訂購數量、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卻僅以普通字體提示“使用條件”,頁面下方以色度較暗的字體顯示,不易被消費者註意。亞馬遜網站的“使用條款”對陳瑋並無約束力,且雙方無其他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世紀卓越公司與陳瑋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
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孫安樂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三中民終字第09382號)
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寧炳峰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09381號)
2、合同不成立的觀點
(1)亞馬遜的要約邀請格式條款該部分字體雖未加粗加黑,但2007年版《使用條件》中關於合同締結的內容並不涉及到免除或限制被告的責任,且縱觀該版《使用條件》排版也不存在刻意隱藏合同締結內容的情形,該部分內容僅是對服務規則及合同成立方式的約定,並未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加重對方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2)商事交易應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在對展示屬於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存在合意或者網站已經事先聲明的情況下,應尊重交易主體在交易時的合意。亞馬遜網站在使用條件部分明確約定商品展示的性質為要約邀請,消費者下單為要約,只有網站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消費者同意該使用條件,視為雙方就此達成了合議。所以,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在網站確認發貨前合同並未成立。世紀卓越公司並未確認可以向黃曉潔發貨,故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未成立。
(二)淘寶案例
1、合同成立的觀點
(1)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被上訴人的商品網頁上有當事人的名稱(淘寶網的網頁上已公示其公司的營業執照)、標的物的名稱、數量等合同必要條款信息,屬於合同要約。上訴人看到上述合同必要條款信息之後當即下單購買並付款,屬於合同承諾。
(2)上訴人的商品頁面信息內容明確具體,已經構成壹項對其有約束力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或產品宣傳廣告。
(3)被告譽滿家公司在網站上發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記載了商品的名稱、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內容具體明確,符合合同要約的全部特征,非產品的宣傳方式或者要約邀請,原告在發現案涉商品的出售信息後,按照網站設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並完成訂購、付款等交易行為,構成對被告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
(三)分析
1、縱向對比,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時認為亞馬遜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進壹步認為商品展示構成要約,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壹種承諾,在2017年認為格式條款符合意思自治,亞馬遜未確認之前,合同不成立。這種轉變是由於亞馬遜提示方式的改變。“消費者在亞馬遜網站購物時,進入登錄頁面,輸入郵箱地址或手機號碼及密碼,使用條件以鏈接按鈕形式出現在登錄按鈕下方,消費者將選中商品放入購物車,填寫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後繼續進入檢查訂單頁面,‘檢查訂單’以加粗加大字體出現在頁面最上端,下面普通字體載明“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您已經接受了亞馬遜的隱私聲明、使用條件。您點擊提交訂單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只有我們向您發出發貨確認的電子郵件或短信,方構成我們對您的訂單的確認,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2、橫向對比,被告均為亞馬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判決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的判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壹致。
3、由於淘寶網沒有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所引用的案例均認為商品展示構成要約。
三、結論
1、《裁判觀點:預約合同與房屋買賣關系的認定》曾提到,即使預約合同內容標的、數量、金額均明確,但是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為預約,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壹觀點表明,具體條款的約定更值得關註。
2、在不存在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特點來判斷網店商品展示行為的性質。壹般來說,網店商品展示行為屬於要約。
3、在存在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的情況,如果沒有特別提示消費者註意,這種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會面臨對消費者不產生效力的可能,從而網店商品展示行為屬於要約。如果采取特別方式提示消費者註意,這種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才能夠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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