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2,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壹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
3,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壹項重要內容。
二,相關規定:
1,我國《憲法》的規定: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3,《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