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 治安管理處罰 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 行政拘留 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依據上述規定,治安管理 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或者在處罰決定作出後的兩天內送達被處罰人,並通知被處罰人家屬。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法律客觀: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