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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編寫的短信是否具有知識產權,被轉發是否構成侵權?

著作權應該受到保護,發表的話應該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報酬。用於商業行為的大規模轉發應該是為發表,應該承擔侵犯著作權責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手機短信,在手機上通過無線電波的方式發表和傳播,雖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作品,但只要具有獨創性,就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果短信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從法律規定來看,轉發他人短信,很難歸入《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即可合理使用的範疇。當然,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量群發轉發短信的使用習慣,從尊重現實的角度出發,也可以認為,短信創作者將短信發送給他人,即默許他人可以轉發該短信。但是,無論如何,即使可以未經許可將短信大量轉發,也不影響短信創作者的其它著作權,轉發者應當向短信創作者支付相應的報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