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調查措施。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信息。
發現涉案財產有滅失、轉移的緊急風險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涉案財產采取緊急止付或者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公安機關經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進壹步明確立案後的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就涉案財產,根據辦案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