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麽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告,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當庭宣判的條件都有哪些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 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