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遊戲托給真人玩家帶來的害處:
1、仇恨,因為托要讓妳產生嫉妒,仇恨,虛榮等較為負面的情緒,妳才會放棄理智的充值。
2、虛假的信任,托在整個過程中都會騙取妳多充錢。然後妳會發現托對妳的信任,妳得到的尊重與妳充錢的多少有關。說白了,就是壹場交易,其實信任是最不可以交易的東西。給平民玩家最嚴重的後果就是基於別人外在的信任,失去了自己進取的機會,也失去了正確的認知。
3、個人信息也會賣,這遊戲公司用手機註冊後,每天要接到至少壹條垃圾短信,壹個垃圾電話。
4、遊戲托是違法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交易權的價格公平。
二、追求法律援助挽回損失需要的資料。
1、遊戲還在運作。
2、被遊戲托誘導的聊天記錄。
3、有充值記錄或是轉賬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采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2、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3、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壹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4、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