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前,通過送達開庭通知書或者傳票的方式通知被告人,只有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會采用短信通知的方式。確定開庭日期後,會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壹、怎麽查詢法院開庭通告
1、撥打訴訟服務熱線12021,查壹下案件承辦法官電話,然後主動聯系承辦法官詢問;
2、法院開庭前,書記員會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等內容,送達開庭通知書,上面會註明開庭時間;
3、法院也會在案件開庭三日前在公告欄公布開庭時間,可以自行查閱。
二、法院開庭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1、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為被告已簽收。
三、法院開庭後多久出結果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壹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