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告知其已經被別人告上法庭了,告知其相應的訴訟權利義務,要求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傳票是傳喚與案件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2、人民法院經立案,按法定程序發送給本案相應當事人,當事人必須依法定程序參加訴訟和履行的法定義務的壹種帶有強制性的司法文書。
3、案件受理之後發給案件雙方的傳票壹般是參加開庭或者參加證據交換的傳票。 傳票也通常做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通行許可。
4、收到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意味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了仲裁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人的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對於仲裁委已經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就其主張進行舉證。
壹、如果仲裁受理後多久開庭?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壹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開庭的相關程序
1、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對於申請相關仲裁,提出申請後對於開庭的日期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在開庭前的5日法院會進行相關通知,仲裁委員會會在提交申請的5日內看是否會受理該案件,在開庭後會法院會對雙方進行壹定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會進行相關裁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