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通告是可以由人民法院用短信通知訴訟當事人的,若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還可以使用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