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弘:會 長 山東送變電工程公司副總
鞠明江:副會長 山東五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得軍:副會長 濟南魯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尚書卿:副會長 兗礦集團東華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劉建剛:副會長 青島鑫宏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 震:秘書長 張洪禹:會 長 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厲吉文:副 會 長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楊祥良:副 會 長 國電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展學平:副 會 長 大唐發電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工會主席
肖興習:副 會 長 山東送變電工程公司副總經理
鞠明江:副 會 長 山東五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得軍:副 會 長 濟南魯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尚書卿:副 會 長 兗礦集團東華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劉建剛:副 會 長 青島鑫宏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 震:秘 書 長 第壹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電力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DP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省轄區內電力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自律相結合,協調本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同利益,促進電力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全省電力事業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電監辦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750號大學科技園南區14號樓6單元。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開展電力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對策,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負責行業內有關基礎性和事務性管理工作,開展行業統計、業務聯絡與技術、標準、工程、設備和造價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咨詢。
(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在生產、經營和競爭等方面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自律。
(四)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做好本地區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推進電力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
(六)向會員單位提供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培訓服務,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開展電力企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並推廣先進的施工技術、工藝和企業管理經驗等。
(八)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建設行業網站,開展宣傳活動。
(九)承擔電力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會員單位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電力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電力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四)持有工商管理部門和電力監管或其他相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文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其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復入會申請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根據《山東省電力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會代表推選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協會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改變和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上壹屆理事會提名組成。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或處分;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十)決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壹)決定協會註冊資金;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生效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理事可以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同屬壹個單位,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5~10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均可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名譽會長1人,名譽副會長3~5人。
本會聘用副秘書長2~3人,副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組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財務預算草案,報理事會審查;
(八)提名聘請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準;
(九)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壹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山東電監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和本會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和本會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合法的服務性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福利補貼等。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電監辦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動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電監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電監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山東電監辦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