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被行政拘留壹般會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的,不通知單位。行政拘留壹般公安機關會通過紙質的文件進行通知,不會采用電話或者是短信的方式進行通知。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行政拘留不會留有案底,對自己的全程和子女的前程都不影響。被拘留並不是壹件光榮的事情,所以被拘留的情況下,也是不會通知單位的。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情節是比較嚴重的,是壹種刑事處罰。
行政拘留處罰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壹種刑罰。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壹)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壹)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壹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