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營運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營運的危害有:1、存在安全隱患。首先,非法營運車輛,沒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測,有些甚至是報廢車加以改裝,其車輛達不到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安全系數低。其次,其駕駛員不經過從業資格培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駕駛營運車輛的基本條件,再加上為了經濟利益,超速、超員、超載及違反交通法規想象普遍,安全隱患極大;2、侵犯乘客合法權益。黑車經營者不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缺乏必要的風險承擔能力,壹旦發生交通事故或服務糾紛,乘客投訴無門。有的車主再發生事故後還棄車逃逸,有時根本找不到肇事者,使傷者往往拿不到相關的賠償金,其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護;3、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客運秩序。非法營運搶奪市場客源,損害了守法業戶的經濟利益,偷漏國家稅費,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影響了社會穩定。壹些不法車主為排擠其他營運車輛及逃避檢查,形成團夥、幫派,產生了與其他客運車輛、乘客經常發生沖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諸多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