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價格為檢測費和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核酸檢測試劑價格之和,最高不得超過40元/次。檢測費的最高價格下調為30元/次。根據疫情需要,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混合核酸檢測的,5個樣本混檢檢測和10個樣本混檢檢測價格均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檢測試劑等其他費用。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自2021年12月15日起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收費標準下調為35元/人次,10人混檢和5人混檢收費標準統壹下調為10元/人次。
山東省關於降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
為進壹步減輕群眾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鼓勵疾控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的通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救治組關於進壹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相關規定,決定進壹步降低我省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收費標準下調為35元/人次,10人混檢和5人混檢收費標準統壹下調為10元/人次。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壹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與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上述規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執行,疫情期間有效。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關於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政策的通知》、《關於降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函》同時廢止。
山東省關於進壹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
壹、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價格為檢測費和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核酸檢測試劑價格之和,最高不得超過40元/次。檢測費的最高價格下調為30元/次,項目內涵和除外內容不變;核酸檢測試劑按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繼續執行零差率政策。醫保支付標準相應調整。
二、根據疫情需要,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混合核酸檢測的,5個樣本混檢檢測和10個樣本混檢檢測價格均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檢測試劑等其他費用。
三、屬於“應檢盡檢”的,按規定采用多人混檢;屬於“願檢盡檢”且檢測機構單日檢測人數較多的,可以應用多人混檢,也可按單人單檢方式檢測並計費。對入境人員、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風險人員在集中隔離期間嚴格落實單人單檢。
四、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設置專門的區域和窗口,為單純進行核酸檢測采樣的提供采樣服務,不得收取掛號費、門診診察費;要優化內部管理流程,采取電子化、信息化的方式,為群眾提供核酸檢測結果推送服務。
五、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執行情況的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並報告。醫療保障部門要將“服務按多人混檢進行、收費套用單人單檢價格”等情況列入常態化檢查事項。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核酸檢測質量監管,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可靠。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疫情結束後自行廢止。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