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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起訴解除代持股份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隱名股東有權要求顯名股東返還代持股權。顯名股東返還代持股權,類似於將代持股權無償轉讓給隱名股東。如果隱名股東是公司外部第三人,顯名股東須將返還事宜書面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