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4年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 十八 號《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必須先滿足如下條件。
1、短信反應真是案件,且未修改。
2、短信為案件雙方在特定時間內的通信。
3、引手機短信是否是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
(1)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
(2)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
(3)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並且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