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過發手機短信,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如並未在公開場合侵犯他人的名譽,也沒有公然散布不利於他人的言辭,無法證明該人發短信的行為,使他人的社會認可度下降,則該人的行為雖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義上 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此通過發手機短信,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但《中華人民***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因此妳可以收集、固定證據,起訴手機發短信人。二、關於退夥,比較復雜。《中華人民***和國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壹)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如果僅壹個合夥人同意,其它合夥人不同意,則不能退夥,否則就要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當然也有退夥的法定事由無須承擔責任,該事由成立時,可以退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