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是不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報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公安機關會按辦案程序,采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當然,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寄送立案通知有困難或者為預先告知立案的,公安機關可以以電話的方式進行通知。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案件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就可以予以立案了,立案後公安機關會制作立案通知書,然後通知相關報案人。如果收到用短信的方式告知的刑事立案通知書,切不要盲目相信,應盡快核實其真實性,以免受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