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如果戰爭爆發,根據戰時動員令預備役部隊直接轉為現役部隊,壹旦爆發戰爭,預備役部隊可以迅速轉為現役部隊進行參戰,從而彌補可能出現兵力不足的情況。
第二種,遇到緊急情況需要維護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國家也會召回退役的士兵。
第三種,軍事演習的時候,讓退役的士兵市場參加壹下軍事演習,可以不至於讓他們的軍事技能生疏,保障在戰時或者緊急情況的時候可以號召。
當時屬於部隊新老兵交替、部隊幹部大量轉業階段,面臨開展在即的,熟練的技術兵種缺乏就是壹個現實問題;經過中央軍委的批準,參戰部隊下達了召回炮兵、坦克兵、工兵、通訊兵等技術兵種中已經退役、轉業的士兵和幹部。
在以後的對越自衛還擊戰輪戰時期、或者90年代後的和平時期不存在召回退役、轉業的士兵和幹部的。而且我國依據《兵役法》規定,已經實行了預備役士兵和幹部的制度,也就不可能存在類似79年召回的事情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國防動員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依法迅速實施動員,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立即歸隊,預備役人員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做好服預備役被征召的準備。
第四十五條
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放寬征召男性公民服現役的年齡上限,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