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知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壹般來說平常的告知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起到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後不進行處理,下壹步對方可能會采取其他行動。律師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發律師函可以起到法律上的證明作用和事實上的警示作用。
律師函有以下分類: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壹種。告即將委托人的意誌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麽或者不做什麽。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於了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復函。是委托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復的函。
4.其他律師函。
律師函的作用有:
1、鄭重函告,促使履約。在事實清楚的拖欠貨款等糾紛中,如對方的行為可能或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提示對方的不當行為,催促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並正告如不支付貨款,將需要承擔的法律制裁。在這類案例中,律師函能讓糾紛的解決時間縮短,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時間。
2、中斷訴訟時效。壹般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在債務到期後的2年內,如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要求過支付,債權人2年後起訴的,法院會以“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不支持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主張。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則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作用。這是簽發律師函的重要法律意義。
3、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及。在不正當競爭及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簽發這壹類律師函較多。
4、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壹項權利,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曉以利害,促成和解。這也是律師函的作用之壹。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往往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