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規定報備。外省來長、返長人員及本省有疫情市州來長、返長人員未按規定報備。
二、違規聚集。來長、返長人員抵長後,拒不配合健康查驗,或者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即參加聚集性活動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公***場所;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群體性聚集活動。
三、未按規定核酸檢測。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統壹組織的區域核酸檢測,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重點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
四、拒不配合流調、檢查。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活動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
五、拒不落實防疫措施。乘坐公***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場所、室內密閉場所,經勸導,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實掃碼、亮碼及行程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拒不配合防控管理。有中高風險區旅居史、判定為密接、次密接及涉疫場所暴露人員,不按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和臨時封控管控區域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外出。
七、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
八、違規售藥、接診。違規售賣止咳藥、退熱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違規接診、收治發熱患者。
九、未履行主體責任。單位、經營主體等未按規定落實人員定期核酸檢測、掃碼、亮碼、核酸檢測證明查驗、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環境通風消毒,或者違規擅自開放、營業、變相經營。
十、其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長沙市公安局關於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