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壹般理賠在30天左右。
保監會(現為銀保監會)對於保險公司理賠的時間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但是我國《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受理賠付以及保險金發放等時間規定都有條文說明的。
其內容如下:
1、若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保險公司報案,若兩年內未報案,視為自動放棄保險金請求權。人壽保險產品報案期限為5年。
2、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報案之後,應及時做出事故核定,對於情形復雜的事故,也應在30天內做出核定,但如果保險合同對此若另有說明除外。
3、若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在核定之日起3天內給予被保險人拒絕通知書。
4、若屬於保險責任的,雙方應盡快達成保險金給付協議,達成協議後,保險公司應在10天內進行給付。對於應賠付的保險金額不能確定的,應在收到報案之日60天內先給付可以確定的金額,待最終確定後,再進行補差額。
其實影響理賠的情況有很多,銀保監會、法律條文也不能面面俱到,得看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的情況。要是被保險人遲遲不報案,導致影響保險公司不能認定保險責任,這樣壹來,保險金能不能賠都不知道了。或者認定了保險責任,但對賠付金額不滿意,這樣,保險金的到賬時間也就會慢下來。
壹般情況下,只要被保險人不騙保,事故發生即報案,理賠材料準備充足,審核夠快,理賠無異議,保險金就會盡快到賬。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