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管員粘貼的“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提醒單”,落款主體是交通協管員個人印章,因此提醒單並不等於交警開具的違停告知單,並非執法文書。也就是說,協管員粘貼“提醒單”時,並不對停車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認定。
不是所有的罰單都需要扣分罰款,如果是這幾種罰單,可以直接撕掉,不扣分也不罰款。城管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主要是為了警告車主盡快挪車,此罰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壹定盡快挪車不要再違停,否則被貼罰單就得不償失了;協警貼的違停提醒單;這個和交警貼的違停告知單不太壹樣,不會扣分也不會罰款,但是要盡快挪車,主要為了警告車主不要違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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