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聊天記錄算證據,屬於電子證據的壹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八種,而其中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都屬於電子數據。
應當註意的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聊天記錄要作為證據使用,還要保留好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